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代甲。申请人代甲要求宣告代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代甲诉称,代甲与代乙系同胞兄弟关系。代乙于2010年12月8日15时离开家后至今未回。为此,代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代乙死亡。经查,代乙,系申请人代甲之兄。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玉林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记载,代甲于2010年12月8日15时报案其亲哥代乙十年前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玉林东路社区居委会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代某甲因患病于2014年4月4日在家中自然死亡。代某甲与严某某是原配夫妻,严某某生于1963年7月5日,于1994年6月18日死亡并注销户口,严某某死后代某甲一直未再婚。夫妻二人育有三子,长子代乙因患精神病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于2010年12月8日在武侯区玉林派出所报警备案,至今未归,二子代甲健在,三子代某丙于1991年3月28日死亡并注销户口。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玉林派出所于2014年12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代乙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经实地调查,代乙至今未归,其一直未婚无子女。代甲遂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代乙死亡。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代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代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代乙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经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玉林派出所证明至今未归,经本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代乙的父母均已过世,其未婚未育,代甲作为代乙之胞弟,向本院申请宣告代乙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代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苏晓莉
人民陪审员 罗向阳
人民陪审员 徐亚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