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2刑初73号

被告人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第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甲酒后跳墙进入被害人齐某家院内,在进入被害人堂屋内时,被被害人的婆婆徐某真发现后,跳墙逃离现场。2015年9月21日被害人齐某鉴于邻居关系,以前双方并无其他矛盾且关系不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宋某甲的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宋某乙证言;被害人徐某真、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扰乱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根据被告人宋某甲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阮传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