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魏兆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柏堂,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兆兴与被执行人孙柏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111元]中。因被执行人孙柏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338号。2015年12月31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52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