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27-1号原告兰竹,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秦宗元,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本院原告兰竹、秦宗元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9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兰竹提供其与兰国华(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5506265937)共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龙泉山路与凯江路交汇处东南角宗辰山水雅苑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826**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9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兰竹、兰国华名下的德阳市河东区龙泉山路与凯江路交汇处东南角宗辰山水雅苑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82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
审判员 蔡 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