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684号
申请执行人:吴少燕。
被执行人:单浩忠。申请执行人吴少燕与被执行人单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6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李昌林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