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5执20号

向传品与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传品,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向传品。被执行人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华,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向传品与被执行人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远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家坡煤矿在远安县财政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6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