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向传品。被执行人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华,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向传品与被执行人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远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远安县宋家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家坡煤矿在远安县财政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6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