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执字第784-1号

徐传军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传军,徐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784-1号

申请人:徐传军。

被执行人:徐涛。申请执行人徐传军与被执行人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传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徐传军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