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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125号

褚松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褚松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褚松根,绰号“艾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褚松根赌博罪一案,执行标的25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12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沈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