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刑初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2日6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超载的桂A×××××号中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990千克,过磅毛重:15140千克)搭载泥土由北向南行驶致武鸣县城厢镇标营路新区廉租房路段的十字路口时,适有李某驾驶桂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驶来,因卢某、李某在驾车行经路口时均未注意安全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经鉴定,桂A×××××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41km/h。经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人民币17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交通肇事罪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6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超载的桂A×××××号中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990千克,过磅毛重:15140千克)搭载泥土由北向南行驶致武鸣县城厢镇标营路新区廉租房路段的十字路口时,适有李某驾驶桂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驶来,因卢某、李某在驾车行经路口时均未注意安全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经鉴定,桂A×××××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41km/h。经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人民币17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过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速度技术检验报告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卢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留置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于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恒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困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