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63号罪犯刘建雄,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4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0年4月23日被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刘建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刘建雄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刘建雄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