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立兴,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X镇X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车站路。法定代表人康汇德,该公司经理。上���人杜立兴不服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依民诉法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在浙江省天台县,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5月18日上诉人杜立兴个人投资成立了右玉县源泰大理石厂。2010年6月24日注销。期间右玉县源泰大理石厂与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另,2010年6月25日上诉人杜立兴又与他人合资成立了右玉县盛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杜立兴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综上,原裁定认定上诉人杜立兴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右玉县,并据此驳回杜立兴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申请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李 春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