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帝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晓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领二,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晓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全,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帝旺、曾领二因与被上诉人蔡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
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姜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帝旺、曾领二的委托代理人郑晓晴,被上诉人蔡玉全的委托代理人丁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冯帝旺、曾领二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帝旺、曾领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帝旺、曾领二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印 龙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姜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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