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975号罪犯孙仕稳,男,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曲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仕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06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孙仕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仕稳系老犯,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五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9日止。罪犯孙仕稳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仕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仕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