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17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原告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唯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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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17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原告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唯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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