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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117号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17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原告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唯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