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字第19号罪犯李明明,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洛少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12年10月19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晚,李明明伙同楚海洋酒后骑摩托车在宜阳县寻村镇北留村附近见到寻村镇第四中学初二学生陈某某、孙某某,采用持棍棒及语言威胁的方法,将二人强行带到寻村镇段村锦城旅社,李明明对陈某某实施强奸。楚海洋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李明明得知已有人报警后,骑摩托车将陈某某、孙某某送回过程中,又将孙某某强奸。李明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明明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在间隔期内共表扬七次,评审3次良好,其中2015年11月评审为良好档次。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李明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原犯罪行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