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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537号

张兴群与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淄博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兴群,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淄博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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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张兴群,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庆,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路国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先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尚来,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群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淄博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中,原告张兴群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兴群负担。

审判长 任 颖

审判员 毕晋军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