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张兴群,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庆,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路国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先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尚来,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群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淄博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中,原告张兴群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兴群负担。
审判长 任 颖
审判员 毕晋军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