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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21号

况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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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21号罪犯况钦,男,布依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况钦服判,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浙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浙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将况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况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况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况钦���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况钦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罪犯况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况钦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况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3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

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

审判员  韩裕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