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2民初103号

原告张士宝诉被告延川县物流责任公司,杨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士宝,杨小斌,延川县物流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103号原告张士宝,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杨小斌,男,汉族,36岁。被告延川县物流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川县永坪石油沟停车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士宝诉延川县物流责任公司,杨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张士宝负担。

审判员  闫耀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