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1639号

钟香秋与李立楠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香秋,李立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钟香秋,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立楠,1976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民四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钟香秋与被执行人李立楠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刘向晨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