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18号罪犯卢武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武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武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武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卢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武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七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期间累计获得二十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32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卢武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武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