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99号原告牛秀荣。委托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亮亮。委托代理人郭全财。被告杨彦霞。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秀荣诉被告郭亮亮、杨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郭亮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彦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杨彦霞系姑嫂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1日,二被告因要购买位于阳原县西城镇益民苑小区的楼房,由被告杨彦霞出面向我借款45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6月,我得知二被告已将上述房屋出售,且二人正在闹矛盾准备离婚,于是找到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可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郭亮亮辩称,我不认可借款事实。
被告杨彦霞辩称,认可借款的事实,因当时买房的时候被告郭亮亮在部队服役,买房的的手续都是由我办的,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和原告借了4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牛秀荣与被告杨彦霞系姑嫂关系,即牛秀荣系被告杨彦霞的二嫂。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出具了一张由被告杨彦霞书写的借条,主张对二被告享有45000元到期债权。被告郭亮亮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对该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被告杨彦霞在庭后承认该借条是在被告郭亮亮起诉其离婚后补的,并表示愿自己承担该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调查笔录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牛秀荣与被告杨彦霞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彦霞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杨彦霞向其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郭亮亮对该欠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郭亮亮称对该债款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为后补的,并不是被告杨彦霞借来用于共同生活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亮亮申请对借条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证明该借条是后补的。被告杨彦霞不同意对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承认该借条是后补的,是在其得知被告郭亮亮起诉其离婚后写的,并表示愿意个人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牛秀荣借款本金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牛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杨彦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