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266号申请人浦兵。被执行人王月新。浦兵与王月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王月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兵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9600元(已扣减被告王月新支付的利息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