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林行初字第51号原告陈红斌。委托代理人耿富明,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灯塔路690号)。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庆国,安阳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原告陈红斌诉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红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斌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