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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2690号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彦平、王召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彦平,王召庭,谢全好,李健,丁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6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郁永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彦平,宿迁市何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召庭。被执行人谢全好。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丁铭,个体户。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彦平、王召庭、谢全好、李健、丁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何彦平、王召庭、谢全好、李健、丁铭应给付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19元。因何彦平、王召庭、谢全好、李健、丁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于2015年8月25日查封丁铭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大市场31幢房产(证号S024338)、翡翠庄园一期15期1-104室房产及被执行人谢全好名下的位于泗洪县商贸广场A3幢1-01室房产(证号062336)、被执行人何彦平名下的位于泗洪县金色家园E16幢3-606室房产(证号074259)、被执行人李健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市场31幢321#房产(证号S024317、S024319、S024350)、水岸城邦25幢2-204室房产(证号S098173),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暂不要求处置,于2015年8月21日查封李健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未能实际扣押),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洪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李 诚执行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越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