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29号原告威海市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家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谷燕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欣,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市鹏翔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九华路65-1号。法定代表人胡潇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力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鹏翔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