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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475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47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郜建新,辉县市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彦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