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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488号

李明与王重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王重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4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吕向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重启,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王重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欧阳顺、

审判员李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其一审的起诉,被上诉人王重启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明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经王重启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明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6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李明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李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为788元,由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欧阳顺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