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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760号

季诚法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760号罪犯季诚法,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金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诚法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季诚法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9日以(2009)浙金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绍中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季诚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诚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季诚法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季诚法假释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诚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7年3个月。罪犯季诚法已退清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诚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季诚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审 判 员  庄向东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