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财保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肖强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袁敏,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蓝鹰花园3栋4单元附3号。被申请人张锡群,女,汉族,1948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琵琶镇金竹村一组27号。被申请人杨成,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46栋3单元附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敏、张锡群、杨成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体育场(房权证2009字第0905002**号)的房产、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居委会58号附2号(房权证2009字第0905004**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敏、张锡群、杨成共价值2450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体育场(房权证2009字第0905002**号)、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居委会58号附2号(房权证2009字第0905004**号)的担保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