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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027号

齐召松与薛俊方、马池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召松,薛俊方,马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027号

原告:齐召松,男。

被告:薛俊方,男。

被告:马池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召松与被告薛俊方、马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召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俊方、马池玲名下的位于莒县百家晟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俊方、马池玲名下的位于莒县百家晟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处(合同证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