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027号
原告:齐召松,男。
被告:薛俊方,男。
被告:马池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召松与被告薛俊方、马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召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俊方、马池玲名下的位于莒县百家晟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俊方、马池玲名下的位于莒县百家晟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处(合同证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