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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保21号

孙玉秋与宫树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秋,宫树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秋,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棱县。被执行人宫树申,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棱县。本院(2016)黑1226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宫树申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树申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力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