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7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超与吸毒人员胡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在本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武阳房地产路口等待胡某,欲向胡贩卖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陈超处查获可疑红色药片12颗、可疑无色晶体若干。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2颗红色药片净重1.17克、无色晶体净重1.0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称重笔录及毒品照片、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胡某、刘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2.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超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亚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璟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