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3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恩贵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庄路艳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菜市场租赁门面,从事杀鸡、杀鸭、拔毛有偿服务生意。并采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松香给鸭子拔毛。该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向本院递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泥井菜市场租赁门面,从事杀鸡、杀鸭、拔毛有偿服务生意。并采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松香给鸭子拔毛。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用工业松香给鸭子拔毛时,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0337)技术服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恩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庄路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