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8601号申请执行人易大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出借人)。被执行人伍上雄,男,1952年4月1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易大胜与伍上雄公证债权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041号执行证书确定:
一、本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二、利息(月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自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大胜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0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易大胜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0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易大胜撤回(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04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