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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5号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5号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众兴社区新街组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正喜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