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9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翠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德,男,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天来,住山东省费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天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