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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46-1号

魏国光与王伟、王永霞、石军、刘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国光,王伟,王永霞,石军,刘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光。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王永霞,(王伟与王永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石军。被执行人刘三平,(刘三平于2015年10月14日因病死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光诉王伟、王永霞、石军、刘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魏国光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佰荣

审判员  夏忠堂

审判员  刘永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树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