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591号原告李运舟被告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开户行账号冻结时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一年。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玉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