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41号原告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壕镇万隆村,组织机构代码20349341-5。法定代表人包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德森,该公司副总理。被告周在华,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万隆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3********。
原告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在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周在华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于2016年1月12日先行向本院起诉后已经立案受理,故本案应撤诉后并入前案审理。现原告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并入(2016)渝0110民初429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