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162号原告丁大兴,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蕊,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大兴与被执行人王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大兴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蕊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大兴金钱509360.00元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王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蕊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孙国起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