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增,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蒋明杰,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09)哈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2008)哈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蒋明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恢复(2008)哈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干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