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07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 谭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