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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2336号

王冠雄与马竣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冠雄,马竣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2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雄,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利工街。

委托代理人:王煜衡,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竣腾,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冠雄与被上诉人马竣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王冠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晓英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与

审判员郭净、

代理

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10日,马竣腾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7月6日4时45分左右,在铁西区肇工街南九西路,王冠雄驾驶辽A14X**号小型客车与刘某某驾驶的辽AEU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王冠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竣腾车辆受损,至今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冠雄等赔偿拖车费650元、停运损失费8400元、拆解费200元、交通费200元;诉讼费由王冠雄承担。王冠雄辩称:我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损失费是必然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约定为间接损失不合理;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特别约定本车在营业行为中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对第三者的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对本人进行口头和书面解释,保险公司未对我进行口头和书面解释,故格式条款不生效,交强险及商业险都应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A14X**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第一,格式条款的生效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即生效,保险法实际上约定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对象为投保人而非被投保人,所以本案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母亲孔杰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足以证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保险人提供了保险单明确约定停驶发生的商业三者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故马竣腾主张的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马竣腾主张的拖车费和拆解费保险公司没有予以定损,故我司不予赔付;交通费无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赔付;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4时45分左右,在铁西区肇工街南九西路,王冠雄驾驶辽A14X**号小型客车与刘某某驾驶的马竣腾所有的辽AEU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王冠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竣腾车辆受损,马竣腾将车辆由停车场拖至修理厂产生拆解费200元,事故发生后马竣腾所有的受损车辆停运,时间为事故发生当日至车辆维修完毕2015年8月4日共计30天。另查,肇事车辆辽A14X**号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王冠雄驾驶车辆与马竣腾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冠雄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马竣腾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王冠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首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及理赔范围之外的部分再由王冠雄予以赔偿。马竣腾主张拆解费200元,并提供拆解费收据予以证明,理由充分,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马竣腾上述损失。马竣腾主张的拖车费650元,其中350元是将受损车辆从停车场拖至定损中心产生,其余300元其主张是保险公司通知其将受损车辆从定损中心拖至另一汽车修理厂修理产生,但马竣腾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但马竣腾车辆受损,为维修受损车辆,拖车费用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马竣腾将受损车辆从停车场拖至定损中心的拖车费350元予以支持。关于马竣腾主张的车辆营运损失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马竣腾的车辆每日停运损失为270元,马竣腾停运30天,并提供了证据予证明,王冠雄及保险公司主张马竣腾修车时间过长,但是对于该反驳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马竣腾的主张予以支持,确定马竣腾停运30天,停运损失费8100元(270×30天=8100)。由于本案受损车辆的修车费19764.78元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马竣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自动履行的修车费应先适用交强险赔偿并已经用尽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同时因交强险系法定保险,该保险具有基本保障性质,其保险条款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审定,发布后在全国统一适用,任何人、任何机构均不得变更,故该条款应属法定险的法定条款,该条款第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因此该费用应由王冠雄向马竣腾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理赔范围,并举证双方签订的投保单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孔杰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的确认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系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审理查明,本案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为王冠雄的母亲孔杰,保险公司已经对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格式条款已经生效,故对王冠雄的关于保险公司没有对格式条款尽到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的反驳主张,不予支持,应当由王冠雄赔偿停运损失费。马竣腾主张交通费200元,系马竣腾修车时寻找配件产生,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马竣腾拆解费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马竣腾拖车费350元;

三、被告王冠雄赔偿原告马竣腾停运损失费8100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所判定的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人王冠雄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宣判后,王冠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根据马竣腾车辆进厂修理及出厂时间就认定修车时间为30天错误,马竣腾应提供证据证明所修车辆各项所需的标准工时。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上有问题,4S店就可以进行拆解,不用拉到拆解中心拆解,且拆下的件被保险公司拿走了,所以时间过长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马竣腾辩称:修车明细收据、结算单等我都提交了。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对王冠雄主张马竣腾修车时间过长的上诉意见没有异议。虽然修理时间长,但是王冠雄在上诉状中没有提出要求超出部分由我公司承担,故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我公司在处理修车中不存在错误。关于修车件不全的问题,是车主与4S店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我公司无关。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拖车费、停车费发票、拆解费收据、结算单、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保险单复印件、出租汽车行业证明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停运损失时间认定是否合理。本案事故发生后,马竣腾立即与王冠雄及其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修车及赔偿问题,并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将受损车辆送到各方均无异议的4S店进行维修。相关4S店进行维修及修理时间并非由马竣腾控制和决定,且王冠雄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马竣腾有故意拖延修车或阻止正常修车的行为。因此,一审以马竣腾车辆肇事时间起到4S店修车完毕出厂时间止计算马竣腾车辆停运时间是正确的。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事故中,马竣腾并无过错,其车辆停运30天,应当获得30天的停运损失赔偿。经核查,本案三方当事人均认可,经三方同意,保险公司已将马竣腾车辆修理费给付马竣腾。而商业三者险约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因此,王冠雄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马竣腾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的合理损失。王冠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其关于保险公司定损流程存在问题等主张,属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原审判决的其他问题,上诉人王冠雄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冠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晓英

审 判 员  郭 净

代理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