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清权,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清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清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租赁房屋执行交付完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清权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