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龚飞,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系死者郭某丈夫。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杰,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靖毅,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江锋,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飞与被告宋长杰、靖毅、宋江锋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现双方对事实存有争议,待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再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飞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