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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783号

龚飞与宋长杰、靖毅、宋江锋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龚飞,宋长杰,靖毅,宋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龚飞,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系死者郭某丈夫。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杰,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靖毅,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江锋,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飞与被告宋长杰、靖毅、宋江锋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现双方对事实存有争议,待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再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飞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