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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73-4号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820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