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820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