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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字第45号

侯建武与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花小区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建武,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花小区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侯建武,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花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王福成,该项目部经理。案外人:刘学丽,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王怀富,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侯建武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花小区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8)怀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案外人刘学丽、王怀富自愿代为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三桥南(原玉花小区)B-1号楼1702号房屋履行,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折价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60条、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花小区项目部负责人王福成的银行存款97178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

二、将刘学丽、王怀富所有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三桥南(原玉花小区)B-1号楼1702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侯建武代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侯建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勇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