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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行审23号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市松北区聚财养殖场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松北区聚财养殖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委托代理人王耀刚。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聚财养殖场,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经营者李文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 静

审判员 李志兵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立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