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69-1号原告李建军,居民。被告赵建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赵建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8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8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学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迎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