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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413号

田爱莲与张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爱莲,张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田爱莲,女,汉族,应县金城镇六里庄村人。被告张录,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莲诉被告张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