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田爱莲,女,汉族,应县金城镇六里庄村人。被告张录,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莲诉被告张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